关于霸州市2019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
发布时间:2020-02-26

冀政转征函〔2020〕540号

霸州市人民政府:

你市2019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,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一、同意转用、征收集体农用地5.1809公顷(耕地4.8016公顷、园地0.1290公顷、农村道路0.0783公顷、设施农用地0.1720公顷),转用、征收集体未利用地2.0623公顷,共计7.2432公顷。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使用。

二、你市要严格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,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。

三、具体建设项目由你市根据产业政策、供地政策、用地定额依法提供用地,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供地。

 

 2019年12月30日

附件:
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

@2003-2018 版权所有: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运维:霸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

网站标识码:1310810001 冀ICP备14014833号-1 冀公网安备 13108102000364号